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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06月15日来源: 作者:点击:

(淄职院政办字〔2017〕18号 2017年5月17日发文公布)

为了加强我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的为教职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淄博职业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和各工会女工组长负责。

二、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具体负责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各女工组长负责本工会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实行属地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关系在学院有正式编制的女职工为服务管理对象。

四、生育调节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具有“生育调节(二)”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

4.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六、证件办理

(一)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出生育申请,由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代办生育证件。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自己提出申请,由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代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信息统计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统计、报送由各工会女工组长和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一)女教职工登记结婚、离婚一个月内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同时将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报本工会女工组长,女工组长汇总后,当月25日前报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怀孕、流产、生育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女工组长,女工组长汇总后,当月25日前报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八、考核及法律责任

(一)学院对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由学院依法给予处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淄博职业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淄职院计字〔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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