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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源: 作者:点击:

淄职院政办字〔2014〕5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科研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术活动(课题申报、科学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学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论文、专著、专利等代写代发。

(九)未经正常程序,随意更换科研项目(成果)负责人及研究成员。

(十)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一)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所学专业及现从事工作不符。

(十二)伪造学术履历。

(十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院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对于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予以取消,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措施。

第七条 学院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职称晋升、课题审批、成果报奖和考核评优过程中,有权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当事人,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对有人举报、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对发现或举报(不受理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须提供基本举证材料)的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汇报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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