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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关于工会经费支出执行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9年03月25日来源: 作者:点击:

淄博职业学院

关于工会经费支出执行标准的意见

 

根据淄工发【2018】26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部分工会经费的支出执行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1. 文体活动支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学院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行业和系统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根据比赛项目需要,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且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2. 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范围为1000--16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按照批准程序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以上标准为最高上限,支出根据经费情况按批准的额度执行。

    以上意见自2019年1月1日实行,未尽事宜参照淄工发【2018】26号文件执行,以前发文内容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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